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TDV-113-補-623-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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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秋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田如華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2萬0,95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12萬0,9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扣除已繳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0,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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