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TDV-113-補-626-202410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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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黃蘇淑麗 被 告 游世明 游晉豪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3,077元(計算式:2100×4577.29×1/4=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 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均勿遮隱),及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