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TDV-113-補-631-202410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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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蒲莉萍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蔡宜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慧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須含 訴外人倪勤修及2人之子女)、被告潘慧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