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V-113-補-634-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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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張文齡 上列當事人與何明博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書狀不合程式或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附表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被告對原告的債權全部不存在。」,惟狀內並未檢附所述附表借據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證據資料,致本院無從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亦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於上開期限內補正正確之聲明、原因事實,並重新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到院。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何明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及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姓名欄勿遮隱)、歷年異動索引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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