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TDV-113-補-636-202410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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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林詠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彣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杜彣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