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TDV-113-補-639-202410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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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牡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燕蓁 訴訟代理人 陳言恩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工程 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137萬3,856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137萬3,8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8,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