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TDV-113-補-640-202410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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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王姿懿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洪珮珊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淑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魏淑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