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TDV-113-補-644-202410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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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潘根旺 被 告 潘實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未提供被告潘實、林淑芬各約 略占用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暨計算應繳裁判費之數額,爰命原告限期補正被告2人各占用面積,並據以分別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為若干,以具體特定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之請求。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淑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及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地號全部,當事人資料等均勿遮隱)。 三、原告應具狀陳報被告2人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門牌號碼, 及該地上物之房屋稅籍資料,並拍攝現況彩色照片。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