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V-113-補-649-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蕭秀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睿綋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有程式上 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 元【計算式 :2,000㎡×2,300元/㎡=4,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 元,扣除原告已繳2,000 元,尚應補繳44,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被告鍾睿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