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V-113-補-651-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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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黃潘秋里 被 告 林漢城 林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漢城、林俊宏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先位之訴係請求被告林漢城給付伊新臺幣(下同)993,720元;備位之訴則請求被告林漢城、林俊宏連帶給付伊993,720元。而本件先、備位訴訟標的金額均為993,72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993,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林漢城、林俊宏(即本件全 體被告,共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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