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TDV-113-補-653-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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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3號 原 告 鍾依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代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地號 全部,應載明全體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完整姓名、地址,下稱系爭土地)、歷年異動索引(權利人資料請均勿遮隱)及使用分區證明書。如系爭土地有設定抵押權,應以抵押權人為受告知訴訟人,具狀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應依抵押權人數提出繕本)。 二、原告以林慶財為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提起本件分割共 有物之訴,惟林慶財已於起訴前之同年10月3日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原告應補正適格之被告及訴之聲明等(包含請求該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是否撤回對林慶財之起訴等),提出林慶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另依被告之正確姓名提出更正後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附件及證物等)至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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