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TDV-113-補-656-202410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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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 告 吳順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泉龍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