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V-113-補-658-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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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莊淨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錢鴻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如有他項權利人,應提出告知訴訟狀,並按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二、請原告提出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共有 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並就適格之當事人為追加、撤回。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