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TDV-113-補-668-202412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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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黃啟榮 周黃彥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彥融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 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