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TDV-113-補-670-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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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魏銘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日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 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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