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DV-113-補-675-202412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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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黃瓊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俊宗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法定地上權存 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 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確認原告所有屏東縣○○鄉○○村○○巷00號建物對被告坐落長治鄉德榮段550號土地之法定地上權存在。惟未載明地上權範圍面積,亦未表明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陳報請求確認有地上權者為系爭土地之全部面積或部分面積,並查報該等土地上之1年租金價額若干或該地1年所獲得視同租金利益之價額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再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本件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