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TDV-113-補-681-20241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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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鍾建眾 被 告 曾瑞慶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