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TDV-113-補-683-202412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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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 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166萬6,344元,並自民 國9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 上開規定,本件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7月1日止之利息為4,57 2萬6,597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249萬8,552元(計算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 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 繳納之4,000元,尚應補繳20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