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TDV-113-補-683-20250103-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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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李騏宇 被 告 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 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7至8行關於「利息為4,572萬6,597元」之記載,更正為 「利息為1,083萬2,20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113年度補字第683號裁定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