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TDV-113-補-684-20241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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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給 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1萬7,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之戶籍 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