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TDV-113-補-685-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張朝取 訴訟代理人 湯雅竣律師 被 告 張朝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經查,上開土地面積為3,014.74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00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 本在卷可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2萬2,110元( 計算式:3014.74×1500=000000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萬5,84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萬2,184元, 尚應補繳3,663元(計算式:00000-00000=3663)。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