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TDV-113-補-688-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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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秦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秦廷樂(即秦志鵬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原告依法聲請調解。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秦志鵬之遺產範圍內,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萬9,29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標的金額為70萬9,2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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