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TDV-113-補-689-202411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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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 告 張鳳蓮(即曾建元之繼承人) 曾瑞輝(即曾建元之繼承人) 伍曾瑞惠(即曾建元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曾瑞娥(即曾建元之繼承人) 被 告 楊雪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原告前於民國113年9月6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36,000元等(案號: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扣除前已繳納500元,尚須補繳30,596元【計算式:31,096元-500=30,596】。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含證據)之準備書狀一 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寄送予被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