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TDV-113-補-691-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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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吳勤蘭 鍾之瑀 許凱翔 鍾苡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應祥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原告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興義段751、752地號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均勿遮隱)並提出被告鍾應祥、鍾應生、侯杏楣、鍾坤邑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另原告起訴狀聲明第五、六項請求:被告侯杏楣應將屏東縣 ○○鄉○○段000○000地號,應有部分五分之三所有權登記塗銷並登記為原告及被告鐘應生公同共有。惟查原告原證7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被告候杏楣就興義段751、752地號之權利範圍為五分之一,故請原告確認該部分聲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重新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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