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TDV-113-補-691-20250207-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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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吳勤蘭 鍾之瑀 許凱翔 鍾苡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鍾應祥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3項向被告鍾坤邑、鍾應生請求不法管理利益或不當得利,惟該聲明未具體表明數額、期間及計算方式,致本院無從核定該訴訟標價額,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於上開期限內補正具體數額、期間及計算方式,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