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PTDV-113-補-691-20250317-4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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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吳勤蘭 鍾之瑀 許凱翔 鍾苡安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2行關於「115,540」之記載,應更正 為「15,54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3月5日所為之113年度補字第691號裁定原 本及正本之有上開明顯誤寫,故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