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TDV-113-補-692-20241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龔啓宏 被 告 龔正三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