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損害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TDV-113-補-694-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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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高英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豐開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損害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96萬4,32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6萬4,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富豐開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黃志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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