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V-113-補-699-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鄒淵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提出被告陳金財、陳金葉、陳金順、陳金石、陳金眠 、陳金華、陳居福、陳居麟、陳鈴青、杜月娥、巫拱宙、盧界甫、盧昭甫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盧巧凰、林針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二、原告應依系爭土地抵押權人人數,提出告知訴訟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