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TDV-113-補-709-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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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莊淑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孟薰、楊邱秋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53萬1 ,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53萬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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