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TDV-113-補-714-202412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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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許柄祥 被 告 許建豐 許茂年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993,300元(計算式:3300×301=993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已死亡,應提出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