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TDV-113-補-725-20241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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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 告 陳宥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3萬6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63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