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TDV-113-補-727-202412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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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7號 原 告 廖陳雲 廖芸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承儒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萬6,6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被告吳承儒、黃子芸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