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TDV-113-補-728-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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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 告 李玉振 訴訟代理人 洪紹倫律師 被 告 鄧琇珍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之土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0,518元【計算式:13500×440.23×1/6=990518,元以下四捨五入】,低於擔保之債權額4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90,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已死亡,應提出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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