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TDV-113-補-730-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李春梅 被 告 李龍泉 李美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 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分割, 以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萬8,51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 現值1,800元×(50.22平方公尺+2512.37平方公尺+135.76平方公 尺)×應有部分1/2=2,428,5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57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 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駁回起訴。並請陳報系爭土地目前分管狀態(可於地籍圖上粗略 繪製)、周圍道路標示、使用現況與照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