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DV-113-補-732-202412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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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陳昶羽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永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