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TDV-113-補-741-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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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賴中仁 被 告 王文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萬5,0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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