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TDV-113-補-743-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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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陳萬留 被 告 黃竣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起訴 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 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9萬元,及自民 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依上開規定,本件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20日 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9萬5,4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 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 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9萬元) 1 利息 189萬元 113年10月31日 113年11月20日 (21/365) 5% 5,436.99元 小計 5,436.99元 合計 189萬5,4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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