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變更登記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TDV-113-補-746-202501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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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陳昱旻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徐坤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負責人變更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向屏東縣政府辦理豐 富畜牧場之登記負責人變更為原告,並將場名豐富畜牧場變更登 記為昊昭畜牧場。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 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依原告主張及提出之證據 ,尚無法審酌其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值,而不能核定其訴訟 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