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TDV-113-補-749-20241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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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邱郁珊 被 告 邱盛財 邱子維 邱偉銘 邱詩庭 邱盛娣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盛財、邱子維、邱偉銘、邱詩庭、邱盛娣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977,570元(計算式:766.17㎡23/9010,100元=1,977,5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到院。 三、請原告一併於地籍圖上繪製陳報系爭土地目前分管狀態、土 地使用方式、地上物(含建物、農作物,如為建物並請陳報門牌號碼、目前為何人占有使用)及坐落位置等,並請提供現場照片說明之。 四、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受告知訴訟人黃楹棟(即系爭土 地抵押權人之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