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TDV-113-補-751-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償 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2萬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 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