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TDV-113-補-752-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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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陳彭美麗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柳馥琳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陳畇妡、陳睿勛、陳羽婕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陳畇妡、陳睿勛、陳羽婕及法定代理人李紋 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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