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TDV-113-補-770-202501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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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郭美惠 郭美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仲芫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到院,並依抵押權人人數,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 二、請一併於地籍圖上繪製陳報系爭土地目前分管狀態、土地使 用方式、聯外道路位置、地上物(含建物、農作物,如為建物並請陳報門牌號碼、目前為何人占有使用)及坐落位置等,並請提供現場照片說明之。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郭仲芫(即上一土地共有人 ,本件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正確年籍等資料,故而有提出上開最新戶籍資料必要,請戶政機關併予協助,附帶敘明。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