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TDV-113-補-771-202412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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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陳秀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軒霆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吳軒霆、李筱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 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