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TDV-113-補-772-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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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林慶富 被 告 蔡文宏 陳冠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萬8,564元(1700×324 3.68×1/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如有被告已死亡,則一併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及坐落屏東縣○○○○○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另系爭土 地業經設定抵押權,原告應具狀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告知訴訟 狀應載明抵押權人即受告知人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 所,並按被告及受告知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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