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TDV-113-補-778-202502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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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陳進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俊良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前向本 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9號),因被告已於20日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80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萬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