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TDV-113-補-786-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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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聖智 被 告 蔡文龍 林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依上開 規定,利息、違約金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2月10 日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5萬9,197元(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利息、違約金計算式詳如附表,元 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3,48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30萬5,216元,尚應補繳8,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 算 本 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計算基數 年 息 給 付 總 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17萬2,728元) 1 利息 1,317萬2,728元 113年4月8日 113年10月7日 (183/365) 3.6399% 24萬393.88元 2 利息 1,317萬2,728元 113年10月8日 113年12月10日 (64/365) 3.9624% 9萬1,521.08元 3 違約金 1,317萬2,728元 113年4月8日 113年10月7日 (183/365) 0.36399% 2萬4,039.39元 4 違約金 1,317萬2,728元 113年10月8日 113年12月10日 (64/365) 0.79248% 1萬8,304.22元 小計 37萬4,258.57元 合計 1,354萬6,987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計算基數 年 息 給 付 總 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14萬元) 1 利息 2,014萬元 113年4月8日 113年10月7日 (183/365) 3.6399% 36萬7,542.14元 2 利息 2,014萬元 113年10月8日 113年12月10日 (64/365) 3.9624% 13萬9,928.09元 3 違約金 2,014萬元 113年4月8日 113年10月7日 (183/365) 0.36399% 3萬6,754.21元 4 違約金 2,014萬元 113年10月8日 113年12月10日 (64/365) 0.79248% 2萬7,985.62元 小計 57萬2,210.06元 合計 2,071萬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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