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TDV-113-補-792-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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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呂寶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欣龍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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