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TDV-113-補-793-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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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李茂松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茂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及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坐落屏東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系爭土地當期公告現值 及原告應有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 萬7,250元(計算式:650x330x1/2=107250),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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