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TDV-113-補-805-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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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陳玉娥 被 告 蔡振和 蔡振才 蔡泰發 蔡泰利 蔡洪玉里 陳品榛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6,496元(計算式:19100×698.92×81/2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 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若被告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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